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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章程》的通知

2018年08月23日 21:48:30 访问量:597

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文件

广一中字〔201815

 

 

 

关于印发

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章程》的

   

 

各校区、艺体中心,国际部,总校各部门,附属各单位:

   《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章程》已经核准,现予正式发布,章程自即日起执行。

附: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章程

 

                       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

                          2018510

 

 

 

 

附件:

 

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章程

201854日经学校首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使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山东省广饶县第一中学,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为国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总校设在广饶县城花苑路509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面向全体,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办学方针。学校教育任务是向高一级院校输送优秀毕业生,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合格劳动者。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目标是:创建齐鲁一流学校,打造全国教育品牌。

第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和谐发展,成人成才;校风是:和而不同,合作共赢;教风是:润物无声,教为不教;学风是:自强不息,学位创新;政风是:多工作,少得利,勤服务,无亲疏。

学校四种精神是:敢为人先、勇于超越的创新精神,集体备课、共同提高的团队精神,以校为家、蹲盯靠的奉献精神,劣势变优、优势更优的拼搏精神。

第八条           一中校徽学校的标志为:腾飞(附图)

外边圆圈为广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象征学校和国家;1951年为建校时间,与G字的横划组成字;中间奋飞的大雁为字第一个字母“Z”的变形,代表学校和学生。整个图形的寓意为正在腾飞的广饶一中广饶一中的学生立志飞出一中,飞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飞出中国,飞向世界,飞向未来。同时体现了学校校风、校训、学风、教风、校歌和办学宗旨的高度统一。

第九条           学校的校旗:待定。

第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永远向上

第十一条  每年9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主体是广饶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广饶县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东营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大力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管理与决策执行的规范、廉洁、高效。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健全校务委员会,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校委会由50—100名委员组成。

委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委员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委员原则上推选产生;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委员。

校委会换届时,委员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学校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委员。

第十八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订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校务委员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推荐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校委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校委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审议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委会委员的任期、权利、义务及资格:

(一)委员每届任期与校委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校委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校委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3.校委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2.遵守并执行校委会会议决议;

3.按时参加校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4.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5.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6.校委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五)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校委会递交书面报告,经校委会表决通过后,委员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委员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六)委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委会应按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校委会会议的;

2.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委员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委员的,经校委会表决通过后,按委员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八)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条  校委会主任的产生及职责:

(一)校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校长担任。

(二)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2.确认校委会会议议题;

3.督促和检查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委会会议

(一)校委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校委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二)校委会会议程序:

1、提议召开校委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3、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4、表决并形成校委会决议。

(三)校委会会议须有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四)校委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校委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五)校委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校委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六)校委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主要议题及议程;

4.各位校务委员的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校委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校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召集。职能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校区及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校区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学校在分校区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范围内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办公室,并按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建立工会、妇委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支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调解纠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实行总校、校区两级管理制度。校区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校区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校区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校区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校区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校区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校区学生管理,对校区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校区的资产;

(八)负责校区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校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校长授权,聘任校区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校区与兄弟校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学术性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校区实行校(区)长负责制,校区党总支是校区的政治核心,重大事项由校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上报学校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教职工编制。通过定编、定岗、定职责等措施,确定学校的生员比生师比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执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执行全员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三十六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团结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第四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取暖费等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的德育工作由德育处负责,教学工作由教导处负责。

第四十八条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十九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重视优秀人才的培养,关心爱护学习困难学生。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意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五十条  根据学生自身发展的特点,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施管理与教育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加强自律,促进自治,力求自强的德育工作方针,发挥学生会和班委会的作用,确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主发展模式,倡导学生自主创办各种社团,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文明礼貌和传统美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三)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重视学校、校区、级部、班级的四级管理,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四)根据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在学生宿舍和班级管理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立、自理、自主、自律的能力和团结合作、互相关心的良好品质。

(五)积极组织好各种主题班会、学生社团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在德育方面的自我教育作用。

(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开好校、班两级家长会,通过开设家长学校等渠道加强家长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共建单位和德育基地的作用。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形成崇高的校魂和优良的校风。建设优美校园。

第五十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和教学工作为中心的方针,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坚持走科研兴校,科研强校之路。加强教育科研,充分发挥教研室组织指导教育科研的作用。重视教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增强教师科研意识,树立向科研要水平,向科研要质量的思想观念,努力做到人人有专题,个个搞科研。学校要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二)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贯彻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的原则,加强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注意学习方法的指导,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使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五)不断提高选修课和研究性学习课的质量,重视课外活动的开展,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多种机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校本课程和研究性学习课的开设中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等能力。

(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它竞赛、考级等活动。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学校、班级和教师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凡是与课程内容直接相关的各种培训班校内一律不得举办。举办奥赛班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但不得在双休日组织上课或组织培训。

(七)加强电化教学工作,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多媒体教学手段,使教学方式多样化,教学内容形象化,提高教学效率。

第五十二条  选用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五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寒暑假和学生自习时间进行集体加课、补课、辅导或变相加课、补课、辅导。

第五十四条  任何教师和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学习困难生,不得淘汰和变相淘汰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能早于第二学年末,在第二学年末以前不得安排学生分科。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学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声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科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但其财会业务要接受财务科的统一领导,并接受学校的审计和监督。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科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基建项目、教育教学装备和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资产安全和质量,充分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委托由学校法制机构汇集意见建议并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委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编辑:杨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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